《刑法》第266條規定了詐騙罪的刑罰,根據數額大小分別處以不同刑期和罰金。還款在判決前可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在服刑期間可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還款能力應當被充分考慮,并結合其他情節決定是否減刑。
法律分析
1、刑罰是刑事責任,還款是民事責任,只要有償還能力當然要還。但如在判決前還,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后服刑期間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2、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并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拓展延伸
出獄后詐騙犯是否可以豁免欠款?
根據法律的原則和規定,出獄后的詐騙犯是否可以豁免欠款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砻馇房畹臎Q定通常取決于具體的情況和相關的法律條款。盡管出獄后的詐騙犯可能面臨重新融入社會的挑戰,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自動豁免欠款。法律系統通常會考慮受害人的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詐騙犯的個人情況和表現。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要求詐騙犯償還欠款作為懲罰或賠償。因此,無法一概而論地回答這個問題,最終的決定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和法律適用情況來確定。
結語
根據法律的原則和規定,出獄后的詐騙犯是否可以豁免欠款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砻馇房畹臎Q定通常取決于具體的情況和相關的法律條款。盡管出獄后的詐騙犯可能面臨重新融入社會的挑戰,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自動豁免欠款。法律系統通常會考慮受害人的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詐騙犯的個人情況和表現。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要求詐騙犯償還欠款作為懲罰或賠償。因此,無法一概而論地回答這個問題,最終的決定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和法律適用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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