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加蓋公證機關公章,制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也須經過公證機關。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為準。
一、公證遺囑相關內容
根據我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行為、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遺囑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效力。
但是,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要訂立公證遺囑,也并不意味著只有公證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依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公證遺囑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當然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遺囑公證,有如下好處,
1、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規定,所立遺囑的效力較強。
2、遺囑內容不宜被篡改和偽造。
3、有利于保證遺囑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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