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打架后報警對方不承認,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后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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