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抓捕時間不同,起訴時間不同是正常的,該做法屬于另案處理。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于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另案處理適用的條件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文規范刑事案件的另案處理,給出了五種適用另案處理的情形,試圖對另案處理適用的范圍、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適用的審查監督機制作明確規定。
如果僅從此次規范性文件對另案處理所作的定義看,公眾似乎無法完全理解刑事案件中另案處理被濫用的原因、現狀以及所可能造成的嚴重危害。刑事案件中的涉嫌共同犯罪、牽連犯罪時,因各種原因不能或不宜同案處理,需要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司法實務情形的核心關鍵依然是落腳在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上。是故從字面上理解的另案處理,似乎并不會造成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
在有關程序上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只要時間上存在延遲性,那么相關的起訴就會不同,如果沒有并案,在形式上就是這樣處理的,但是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著充足的法律支持,但是需要有關的當事人留意區別。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據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廣東、黑龍江、湖北、陜西、河南、內蒙等地反映,有一些縣、市公檢法三機關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過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響了對在押犯的依法處理。其中有的超過法定羈押時限,長期拖延不決;有的不了了之,放縱了犯罪分子,引起群眾不滿。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對如何處理這類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判處這類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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