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處理有追訴期限,跟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是一樣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另案處理以后還追究。另案處理是該犯罪嫌疑人不在本案中提起公訴,而在另外的一個案件中提起公訴,即還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和法院判決書中的“另案處理”人員進行審查監督,將法律監督活動貫穿于“另案處理”的全過程。
另案處理的意思是該犯罪嫌疑人不在本案中提起公訴,而在另外的一個案件中提起公訴,也就是說還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可以適用“另案處理”的情況: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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