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能否兩次起訴:由于刑事案件的復雜性,同一個案件兩次立案時有發生,同一個件由不同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是可以的,偵查機關內部會解決此種問題,最終案件還是只能立案一次。1、我國刑法的管轄是沾邊即管,不論是案發、還是結果發生地都可以管。2、一個刑事案件可能出現案發地和結果發生地偵查機關均立案情況。3、出現重復立案的情況,一般由最先立案的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另一方將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偵查機關;如雙方對管轄有異議,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雙方的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主管機關可以決定由哪個機關繼續偵查或者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管轄。
一、不立案的案件要如何處理
不立案的案件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警察不立案,有權要求其出具不立案的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2、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
3、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具體如下: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二、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權原則是什么
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權原則指的是,除了法律規定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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