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案件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或者其指揮、領導的所有犯罪進行處罰。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一、團伙作案構成犯罪屬于共同犯罪嗎
團伙作案構成犯罪的,屬于共同犯罪,所有團伙人員均應承擔刑事責任。至于對團伙中個人的具體量刑,則要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考慮:第一、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刑法對共同犯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什么是法律中規定的首要分子
刑法中規定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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