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長期夜班不違反勞動法,但是勞動合同約定了不上夜班或者勞動者屬于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除外。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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