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投資理財中的保險投資和理賠需要提供相關風險提示書。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風險提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在產品交易或者服務合同中,就該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引起的風險、可能導致的損失以及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等事項予以提示或者說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充分說明保險產品的條款、保險費及其變更情況;對于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免除或者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應當向被保險人予以明確提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因未盡到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對方不能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不能正確行使權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保險投資和理賠需要有相關風險提示書,如果未能提供,保險公司需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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