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是可以調解協商的,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程序,并沒有規定在哪一階段才能調解。
庭前調解完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則進行的,并且強調要在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雙方在案件事實上無爭議,證據充分,是非明確,不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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