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役和緩刑的區別: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勞動的刑罰方法。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暫不執行刑罰,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或沒有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刑罰執行完畢。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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