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1.概念: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2.適用范圍: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管制本身屬于不予關押的刑罰,沒有必要適用緩刑,所以緩刑的適用對象是犯罪行為比較輕微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限度條件:如果沒有發現漏罪或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4.執行程序:由法院判決。
5.考驗期: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減刑
1.概念: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2.適用對象: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3.限度條件: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4.執行程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5.考驗期:無考驗期。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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