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違法的?!秳趧臃ā返谌鶙l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被強制要求上夜班違法嗎
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夜班不違法,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但勞動合同約定了不上夜班的除外。
單位雖然有權利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是應當同勞動者協商,并取得勞動者的同意。至于白班和夜班或者三班倒這樣的特殊事宜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體現。
如果沒有體現即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就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單位單方面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很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追究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加班每天不超過多少小時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時間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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