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不給夜班費不合法。
凡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不管該單位是實行計時工資制度還是計件工資制度,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夜班工作時間:
1、勞動者上夜班,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綜上所述,勞動法對于普通人群夜班工作并沒有做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勞動車每天的勞動時間、超出勞動時間的用人單位應予給予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以及用人單位延長工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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