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雇主在聘用員工時需要遵守合法合規的規定,如未及時支付工資、拖欠社保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等,可能導致員工權益受到侵害。為保護員工權益,雇主可購買失信責任保險,將雇主的違規行為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實際從事勞動的,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由此造成人員未能按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4.《保險法》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明確保險責任及其范圍,并依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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