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于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和法院判決書中的“另案處理”人員進行審查監督,將法律監督活動貫穿于“另案處理”的全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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