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如果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能改判。改判,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以重新裁判形式對原審判決、裁定所作的變更。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一、人民法院審理上訴行政案件,按照哪些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審裁判機關對執行的裁判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處理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等等。
三、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怎么去審理
首先,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其次,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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