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鞋類商品其實和其他享受三包服務的商品存在不少共性,只要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就會對買房所購物品負責一定期限內的三包服務,對于鞋類商品三包具體規定。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境內從事鞋類商品的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是履行“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本辦法鼓勵銷售者與生產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費者的“三包”實施細則。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