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是指對于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刑罰 執行期間,由于確有悔改或者 立功 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緩刑 減刑的基本條件限定 刑法 第七十八條列舉了可以減刑的四類犯罪分子,即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難看出,減刑的適用范圍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和罪過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說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還是 過失犯罪 均不影響減刑。由于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時,在一定的 緩刑考驗期 限內暫緩其刑罰執行的一項刑罰制度,所以緩刑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種,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罰存在的一種執行刑罰的方法。 單純從刑法理論出發,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減刑條件 ,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都是可以減刑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減刑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 假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可見,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外,一般是不適用減刑的,也就是說符合“可以性”減刑條件的緩刑犯罪分子一般不能減刑。至于“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列舉了六種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如勇救落水兒童、重大見義勇為等,均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從而可以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予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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