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 結婚證 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同意 離婚 的意思表示; (2) 子女撫養 ,即離婚后 孩子撫養權 的歸屬以及 撫養費 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 夫妻共同債務 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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