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后,還需要繼續還債,但是需要按照破產程序,以公司清算后的破產財產為限,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各類債務。公司的破產是指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本來應該以自己的財產進行交易,承擔民事責任,但由于經營不善,公司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公司自己或者債權人訴請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并且依照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項制度。公司在申請宣告破產后,仍需要償還債務,具體包括了: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公司的職工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后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所欠的社會保險費以及稅款。其他普通債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在保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和國家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償還其他普通的破產債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