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被起訴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判決后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并送達判決書,被起訴人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未在15日內提交的,判決發生效力,可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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