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1.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被起訴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對于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3.判決后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并送達判決書,被起訴人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未在15日內提交的,判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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