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人不簽字對派出所結案,沒有影響。
是否結案不以當事人是否簽字為依據,如果當事人拒簽,派出所可以結案,但派出所需注明。結案有兩種情況,第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第二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等流程最終結案。
治安案件處理流程:
1、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到時可以到派出所找到具體辦案民警問問案件的進展,沒有辦理的原因,一般情況不會拖的,過期處理不了的案件,還要向上級回報原因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按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后,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第二百五十九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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