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找不到的,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可依法對被告進行缺席審理并判決。
2、如果法院要求原告申請停止訴訟(即要求原告撤訴)的,原告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的,就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公告送達。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無法找到被告而予擱淺,導致長期無法結案,原告方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的補償,甚至進一步擴大損失。這就要求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方起訴時必須盡可能的提供被告詳細準確的情況,包括準確地址、聯系方式、基本情況等,以便法院將訴狀及時送達并通知起到庭應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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