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起訴后找不到被告人的,經傳票傳喚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2、如果被告人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躲避不出現的,法院會將其拘傳到庭參加庭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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