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暫時不執行,但是在一定期限內仍然保持執行可能性的刑法;而實刑就是直接執行法院判處的刑法,一般判處有期徒刑就會在監獄執行,實際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如果判處緩刑,則無需在監獄執行,如果遵守緩刑的規定并且經過了考驗期,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是如果違背了相關禁令,則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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