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債務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一順位);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 (第三順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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