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店收到工商投訴的,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如果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十五天后還不辦理退貨手續,或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將依法受到處罰。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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