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一般認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雖然當事人雙方的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對該口頭約定予以否認并不履行相應的義務,那么就需要另一方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口頭約定的存在,否則空口無憑,很難讓法律對此約定予以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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