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電子廠周未強行讓員工加班怎么辦
電子廠可以拒絕加班。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
元旦節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元旦假期期間,如安排加班,應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元旦節后兩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計算的具體公式為:
元旦節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21.75×300%。
元旦節后兩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21.75×200%。
三、計件工資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加班的,元旦節需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元旦節后兩天,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元旦節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其他時間上班,要看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總的上班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出的部分,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資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加班費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元旦加班工資算三天,同時元旦節當天屬于我國的國家法定休假日,需要根據相關的計算公式來得出每日的薪酬平均額,并向當天勞動者支付每日薪酬平均額的三倍工資。元旦節后兩天則需要支付兩倍的報酬。
四、員工星期天拒絕加班被開除合法嗎
合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上述的情況之一。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加班就單方自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必須完成的生產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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