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派出所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救濟途徑包括向上級機關反映、投訴或復議,向市、省公安局反映或投訴,向公安局對應的政府機構投訴。對派出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不能直接起訴法院,但可申請行政復議并提起行政訴訟。派出所處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但在重大、復雜案件中可延長。
法律分析
對派出所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救濟途徑有:
1、可以向其上級機關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或者申請復議。
2、公安局不處理或者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
3、也可以向公安局對應的政府機構投訴。
4、如果對派出所的處理不滿意是不能起訴到法院的,因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沒有獨立承擔。當事人對派出所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如果該處理結果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派出所處理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派出所處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天時間。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準許,能夠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判定的期間,不計入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
結語
對派出所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救濟途徑有多種選擇,包括向上級機關公安局反應、投訴或申請復議,向市、省公安局反應或投訴,向公安局對應的政府機構投訴等。派出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無法直接起訴到法院,但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并在復議結果不服時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申請期限的除外。派出所處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天,但在案情重大、復雜的情況下可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