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人,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也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的投訴,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消費者。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對于情況較為復雜或當事人雙方提出請求的特殊投訴,可據具體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于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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