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繼續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如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投訴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沒有進行處理或者處理結果業主不滿意的,業主還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要求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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