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類特定納稅⼈,完整的表述應為“符合條件的⼩型微利企業”,該名詞來源于企
業所得稅法,但并未對⼩型微利企業直接作出界定,⽽是規定“符合條件的⼩型微利企業”適⽤20%的優惠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業,年度應納稅
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數不超過100⼈,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業企業;從業⼈數不超過80⼈,資產總
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
“⼩規模納稅⼈”源⾃增值稅的規定,特指增值稅納稅⼈中的⼀類。按照現⾏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分為⼀般納稅⼈和⼩規模納稅⼈,⼩規模納稅⼈適⽤簡易計稅⽅法,按取得的銷售額乘以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以納稅⼈連續不超過12個⽉的經營期內累計取得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為劃定標準,不超過以下標準的為⼩規模納稅⼈:從事貨物⽣產或者提供⽣產性加⼯、修理修配應稅勞務(含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從事銷售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的;提供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的納稅⼈,應稅服務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含)的。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應稅⾏為的單位和個體⼯商戶,可選擇按照⼩規模納稅⼈納稅。另外,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模納稅⼈。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申請增值稅⼀般納稅⼈資格認定。
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應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或獨特的核心競爭力;二是其產品或服務在行業或細分市場占一定規模,或有明顯創新特點,或處產業鏈關鍵環節或有特定品牌價值;三是擁有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適應的創新團隊和經營管理團隊;四是初步建立了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創新機制,具備持續創新能力。
綜上所述,關于以上問題,建議根據納稅人根據情況,看好自己的企業屬于何種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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