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的法律法規是:宅基地是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屬于個人財產。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屆滿后,可以續期申請,需符合條件,并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若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土地使用權也可以被國家無償收回,并同時獲得建筑物和附著物的所有權。
法律分析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的法律法規是哪些
1、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的法律法規是:宅基地是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屬于個人財產。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屆滿后怎樣處理
1、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2、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結語
宅基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的歸屬、使用期限和續期等問題。在土地使用權屆滿后,土地使用者可以提出續期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應盡快予以批準,除非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此外,國家有權在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同時無償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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