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舉報證據不足的問題,有兩種情況,需要區別對待
一種是惡意舉報,通過捏造事實,捕風捉影的方式,誣陷被舉報對象的,如果被查出來,肯定會被嚴肅處理,紀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惡意舉報人作除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或誣告陷害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另一種是證據不足的,即舉報人正常進行舉報,但實際情況因客觀原因導致舉報失實的,不構成違法違紀,紀委不應當對其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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