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遭情節嚴重,是指:
(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秘密脫逃的;
(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脫逃的;
(3)在戰斗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脫逃的;
(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徽章和袖章的;
(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脫逃的;
(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
(7)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脫逃目的等。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加重處罰情節是什么?
1、加重處罰事由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采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
2、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拒傳、假傳軍令罪立案標準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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