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車牌號查車主姓名,一般只能到公安機關以合法理由進行查詢。 只有交警部門和授權律師才有權查詢,因此,可以選擇通過報案查詢車主姓名,也可以通過委托律師前去查詢。
因為公民身份信息屬于公民私密資料,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進行查詢。
一、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原機動車所有人為非京籍居民,無需提交居住證明,變更后的現所有人為非京籍居民的,需提交居住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可以證明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居民戶口簿》
5、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核查結果。
二、辦理夫妻間機動車所有人變更手續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轉出方(車輛登記所有人)名下車輛要求:在公安交管部門處于正常登記狀態(正常登記狀態指:車輛處于檢驗有效期內,且未被盜搶、未進行抵押);
2、接收方(受讓方)申請條件:
(1)本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2)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3)與轉出方(車輛登記所有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滿一年;
3、符合上述條件的,車主應先登錄小客車搖號網站提出申請,通過審核后
再辦理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制作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屬于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轉入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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