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你是參與了共同的一件犯罪事情,雖然你沒有被通緝,還是應該主動到公安機關去投案,公安機關根據你參與的情節做出處理。也許你自認為是共同參與,而公安機關不認為你是參與者,對你不予追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
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程序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2、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
3、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經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并附被通緝人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出后,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布機關,并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憑通緝令羈押。原通緝令發布機關應當立即進行核實,依法處理。
7、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范圍內通知撤銷通緝令。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