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同案犯不能在一個監獄,但是實際上一般不分在同一個監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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