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客車超載處罰標準
(1)客車超載扣分標準: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2)客車超載罰款標準: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貨車超載處罰標準
(1)貨車超載扣分標準: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扣6分。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扣3分。
(2)貨車超載罰款標準: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六條 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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