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位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職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據京勞險發[1998]102號文件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單位,均要從1998年7月1日起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單位,自營業執照下發之月起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以上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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