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斗狗俱樂部并不違法,但是斗狗賭錢是違法的,涉嫌聚眾賭博。如果有人專門為“斗狗賭博”設立場所或者提供場所,就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如果有人雖沒有開設賭場,但為了“斗狗”而聚眾賭博,組織了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者參賭人數達到20人以上,都涉嫌賭博罪;一般的參賭人員,如果馴養斗狗參賭,或者經常出錢參賭,以“斗狗賭博”為業,數額較大,可能就涉嫌賭博罪,情節一般或者數額較小的,也要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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