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而言,磅差不超過當事人約定的范圍(比如±3‰)的,按其中一方的過磅數量為準計價,雙方互不究責;超過約定磅差范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公磅過磅并以公磅數量為準計價,公磅費用由與公磅磅差較大的一方(失誤方)承擔。磅差條款一般適用于稱重計量的產品買賣合同,如煤炭、大米及其他大批量交易。
法律依據:《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第五條 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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