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死刑復核案件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檢察意見?!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死刑復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檢察長決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檢察意見:
(一)認為適用死刑不當,或者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應當核準死刑的;
(二)認為不予核準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應當核準死刑的;
(三)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檢察意見的情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或者不核準意見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書面回復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監督、報告重大情況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具有影響死刑適用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轉送最高人民法院。死緩復核后的處理死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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