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后解毒是犯罪既遂,而投毒后自首不屬于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投毒已構成犯罪既遂;而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和六十七條,只有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行為才屬于犯罪中止,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對于自首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
一、投毒后解毒是犯罪既遂嗎
投毒后解毒的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投毒的行為已經構成投毒的全部構成要件,是犯罪既遂。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投毒自首是屬于犯罪中止嗎
投毒后自首的,不屬于犯罪中止,投毒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才屬于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1、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結語
投毒后解毒構成犯罪既遂,而投毒后自首不屬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要求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自首是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中止犯罪且未造成損害的,可免除處罰;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實供述其他罪行,也可視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一章 總則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戒毒條例(2018修訂):第四章 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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