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條增加了投毒這種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投毒罪投毒罪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則應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罰。
(二)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并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范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殺人罪、、等。
(三)投毒罪與的界限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毒罪則不受這個范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四)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為的界限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后果,有時雖與投毒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毒罪是不同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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