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復核死刑,無論核準與否,皆用裁定,而以“判決”為例外。(一)核準:原判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二)不予核準:1、數罪(死罪),其中部分死罪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2、數人(死刑),其中部分被告人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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