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是行為犯,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具體的立案標準。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且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2、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3、侵犯的客體要件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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